托运货物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填写货物托运书,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手续。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托运人应予提供。托运政府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
A、托运人应当认真填写托运书,对托运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托运书上签字或盖章。
B、货物托运书的基本内容:收、发货人信息、货物件数、重量、包装方式、尺寸体积、储运注意事项等。货物品名不得使用“文件”“配件”等泛指品名。
C、运输条件不同、货物性质不同、目的站不同、收货人不同的货物不能在同一张托运书上填写,应当分别填写托运书。
航空货运单(下称货运单)应当由托运人填写,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如承运人依据托运人提供的托运书填写货运单并经托运人签字,则该货运单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托运人应当对托运书上所填写的关于货物的说明或声明的真实性、正确性负责。
货物的包装应当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或者其它物品。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及重量、运输环境条件和承运人的要求,采用适当的内、外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妥善包装。精密、易碎、怕震、怕压、不可倒置的货物,必须有相适应的防止货物损坏的包装措施,严禁使用草袋或草绳捆扎。
货物包装内不准夹带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等。托运人应当在每件货物外包装上标明出发站、到达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及详细地址等。
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式样,在货物外包装上张贴航空运输指示标贴。托运人使用旧包装时,必须除掉原包装上的残旧标志和标贴。已使用过的危险品包装不得重复使用。
托运人托运每件货物,应当按规定粘贴或者拴挂承运人的货物运输标签。承运人应当检查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外包装,不符合航空运输要求的货物包装,须经托运人改善包装后方可办理收运。承运人对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内包装是否符合要求,不承担检查责任。
货物的重量计算及要求
货物重量按毛重计算,计算单位为公斤。重量不足1公斤的尾数四舍五入。每张航空货运单的货物重量不足1公斤时,按1公斤计算。贵重物品按实际毛重计算,计算单位为0.1公斤。非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不超过8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40×60×100厘米。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25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100×100×140厘米。超过以上重量的体积的货物,承运人可依据机型及出发地和目的地机场的装卸设备条件,确定可收运货物的最大重量和体积。每件货物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每公斤货物体积超过6000立方厘米的,为轻泡货物。轻泡货物以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1公斤计算。
货物运输费用计算
货物运价是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之间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括机场与市区间的地面运输费及其它费用。贵重物品、动物、鲜活易腐物品、危险物品、灵柩、骨灰、纸型以及特快专递、急件货物等按普通货物的150%计收运费。
声明价值附加费的计算方法为:[声明价值-(实际重量×100元)]×0.5%。
承运人可以收取地面运输费、退运手续费和保管费等货运杂费。
特种货物运输
特种货物运输,除应当符合普通货物的运输的规定外,还应当同时遵守下列相应的特殊要求:
A、托运人要求急运的货物,经承运人同意,可以办理急件运输,并按规定收取急件运费。
B、托运人托运鲜活易腐物品,应当提供最长允许运输时限和运输注意事项,定妥舱位,按约定时间到机场办理托运手续。政府规定需要进行检疫的鲜活易腐物品,应当出具有关部门的检疫证明。
包装要适合鲜活易腐物品的特性,不致污染、损坏飞机和其它货物。客运班机不得装载有不良气味的鲜活易腐物品。
需要特殊照料的鲜活易腐物品,应由托运人自备必要的设施,必要时由托运人派人押运。
鲜活易腐物品在运输、仓储过程中,承运人因采取防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
C、贵重物品包括:黄金、白金、铱、铑、钯等稀贵金属及其制品;珍贵文物如书、画、古玩等;现钞、有价证券以及毛重每公斤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物品等,贵重物品应当用坚固、严密的包装包装,外加井字型铁箍,按缝处必须有封志。
D、根据货物的性质,在运输过程中需要专人照料、监护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派人押运,否则,承运人有权不予承运。
押运货物需要预先订妥舱位。
押运员应当履行承运人对押运货物的要求,并对货物的安全运输负责,押运员应当购买客票和办理乘机手续。
托运人派人押运的货物损失时,除证明是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以外,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经证明是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按货规中有关条款赔偿。
承运人应当协助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并在押运货物包装上加贴“押运”标贴,在货运单储运注意事项栏内注明“押运”字样并写明押运的日期和航班号。
货物不正常运输的赔偿处理
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应按照下列规定赔偿:
A、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100元。
B、已向承运人办理声明价值的货物,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如承运人证明托运人的声明价值高于货物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