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填写货物托运单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手续。
二、托运人应当认真填写货物托运书,对托运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托运书上签字或盖章。托运书上应写清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具体单位或个人的全称及详细地址、电话,货物名称必须具体、真实,并且根据货物的性质,决定是否办理投保航空货物运输险、是否办理急件运输及其他特殊仓储、运输要求。
三、托运政府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
四、托运货物中不准夹带禁止运输和限制运输的货物、危险品、贵重物品、现金和证卷。
五、运输条件不同或因货物性质不能在一起运输的货物,应分别填写货物托运单。
六、货物的包装应能够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或其他物品,不能使用草袋,草绳等物品包装。
七、托运人应在每件货物外包装上标明始发站、到达站和托运人、收货人姓名、单位或具体地址等标志。
八、货物的重量按照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公斤,重量不足1公斤的按1公斤计算。每件货物的重量一般不超过8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40*60*100厘米,最小一边不得小于5厘米,货物每公斤的体积超过6000立方厘米的为轻泡货物,轻泡货物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1公斤计算。
九、由于承运人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应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二)已经向承运办理声明价值的货物,按声明价值赔偿;如承运人证明托运人声明价值高于货物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赔偿。
十、退运手续费每份国内运单收取人民币50元。
十一、航空运费的支付,除与民航有协议的单位用支票外,一律现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