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433-2237078
中文 / EN
访问量:--
提货须知
2024-08-09

一、收货人凭本人居民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提取,凭到货通知单和货运单指定的其收货人及提货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提货,如承运人或其他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他有效证件时,收货人应予提货,其他有效证件包括护照、军官证、士兵证。

二、自发出到货通知书的次日起,货物免费保管3日,逾期提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核收保管费。

三、货物被检查机关扣留或因违章等待处理存放承运人仓库内,由收货人或托运人承担保管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四、动物、鲜活易腐品及其他指定日期和航班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当负责通知收货人在到达站机场等候提取。

五、收货人提取货物后并在货运单上签字而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货物已经完好交付。

六、托运人托运的与货运单上所列品名不符或在货物中夹带政府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和危险品时,按政府及民航有关规定处理。

七、货物自发出到货通知单的次日起14日无人提取,到达站应通知始发站,征求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理意见;满60日无人提取又未收到托运人的处理意见时,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八、 由于承运人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应按下列规定赔偿: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人民币100元。已经向承运办理声明价值的货物,按声明价值赔偿;如承运人证明托运人声明价值高于货物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赔偿。

九、超过法定索赔期限收货人或托运人未提出赔偿要求,则视为放弃索赔权利。

十、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应当在两个月内自理答复。